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怡禎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50
0元,總清償金額252,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
15.08%,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
105司執消債更140號函通知5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全體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上開更生方案,故未獲債權人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目前於溢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人員,每月底
薪22,000元,此外有全勤獎金及津貼約4,500元至5,000元不等,平均每月薪資為26,500元,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薪資單等在卷可稽,惟上開債務人每月薪資尚須扣除勞、健保費579元、388元、福利金110元,爰以25,42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25423)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與前配偶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李○豐(00年0月生)
,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該名子女應由債務人與前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如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7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計算,債務人所須分擔之費用原為6,194元【計算式:12388÷2=6194】,而債務人自陳其每月僅須分擔5,000元,爰依此一金額列計其應分擔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
㈢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承租屏東市○○街○○○巷○○○○號53
5室居住,每月租金5,8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附卷可憑。債務人陳報該租金費用並未逾一般個人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勞健保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0,700元,連同上開租金支出5,800元,總計16,500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於合理範圍內,如參酌前揭最低生活費標準,其數額僅略高於上開最低標準之數額,且尚包含租金在內,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㈣參照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規
定,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8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件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共1,830,456元【計算式:25423×72=0000000】,再扣除自己及應分擔未成年子女之必需生活費用1,548,000元【計算式:(16500+5000)×72=0000000】,所剩282,456元,僅須以其中10分之8即225,965元【計算式:282456×8/10=225965,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滿之清償總額為252,000元,已較225,965元高出26,035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則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3,5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5.08%││5.債務總金額:1,670,689元。││6.清償總金額:252,0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總額│││││每期金額││├──┼────────┼──────┼─────┼──────┤│1│中國股份有限公司│356,081│746│53,712│││信託商業銀行││││├──┼────────┼──────┼─────┼──────┤│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72,217│1,827│131,544│││股份有限公司││││├──┼────────┼──────┼─────┼──────┤│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13,719│448│32,256│││股份有限公司││││├──┼────────┼──────┼─────┼──────┤│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6,131│55│3,960│││股份有限公司││││├──┼────────┼──────┼─────┼──────┤│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202,541│424│30,528│││有限公司││││├──┼────────┼──────┼─────┼──────┤│││││││總計││1,670,689│3,500│2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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