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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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25號聲請人 陳允平昌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昌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選任簿冊保管人之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二、簿冊保管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三、應保管之簿冊文件清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郭書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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