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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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33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承運商行、 陳長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承運商行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如為獨資應更正相對人姓名欄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