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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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3號再審原告 林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雲林縣四湖鄉農會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善永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