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7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702號債權人財團法人 凱華 護理之家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