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309號債權人瑞工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素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且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通知債權人應於七日內查明債務人公司有無以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行選任清算人,若無另行選任,則應提出債務人公司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並提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等資料到院等事項,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詎債權人僅於103年8月18日提出債務人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迄今仍未陳報清算人為何人,致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陷於不明,依前開法條,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