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2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顏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