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即被害人劉被告丁○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3556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請求被告丁○、甲○○連帶給付新臺幣800,000元部分,業經本院另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李慧瑜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