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2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國民選任辯護人盧烽池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6月3日執行羈押;再於同年9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洪挺梧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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