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號債權人台東縣興昌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鏡安 債務人 林金財
林玉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