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丁○○
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己○○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原告庚○○
丙○○○被告乙○○
裕澤特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1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鄭光婷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