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甲○○被告香港商壹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24日送達原告,嗣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97年度勞抗字第13號、97年度台抗字第836號裁定分別駁回其抗告及再抗告,上開裁定並分別於97年10月7日、98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於上開抗告及再抗告卷宗可憑。原告自應依本院之裁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