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甲○○○
48號2樓樓N811室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樂山療養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