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蘇○○住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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