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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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三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理人 黃成錦 送達代收人 黃明哲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二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二六○六七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三四○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一三六元││├───────────┼──────────────┼───────────┤│合計│二六五四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