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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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四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嗣被告於五年內復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許,連續在新竹市○區○○里○○鄰○○路○○○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依貴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三三七號裁定送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仍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0點四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一小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毛重0點四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二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四六號偵查卷第三十二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含海洛因成分,係淨重0點一八公克,包裝重0點二一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八五0號鑑定通知書附於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九號偵查卷第二頁足憑,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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