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30號上訴人 張淑晶 被上訴人 盧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3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併備繕本,及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上訴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亦有明文。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或不補繳上訴審裁判費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