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59號聲請人即被告 姚欽塔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8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聲請之法律上利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字第781號案件被告,其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81號傷害案件之錄音光碟,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僅稱欲瞭解庭訊的進行,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而其聲請未附理由,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本院乃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則逕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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