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重勞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上訴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傅睿 訴訟代理人 林昇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郭進昆 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3,969,48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0,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夏金郎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岑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