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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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93號上訴人 張淑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雪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本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裁判費3,150元,尚欠5,115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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