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訴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483號上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宏
陳雅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丙○○、乙○○部分撤銷。
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丙○○、乙○○為成年人,與薛○○(民國00年00月生,行為時未滿18歲,現已成年)、歐○○(89年3月生,行為時未滿18歲,最後接續犯罪行為仍未滿18歲,另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至52所示時間,透過撥打電話或以通訊軟體LINE、TANGO撥打語音電話、傳送訊息之方式,向丙○○之女友甲○○佯稱如附表一編號
1至52所示之不實內容,致甲○○陷於錯誤,而以其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其表妹張 翔舒 名下中華郵政三重溪尾街郵局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均詳卷)或其姓名不詳友人之不詳帳戶,分以無摺存款、轉帳匯款至丙○○名下中華郵政馬公中正路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乙○○名下中華郵政壽豐志學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及不知情之友人 王柏崴 名下中華郵政馬公中華路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蔡冠宇 名下中華郵政馬公東文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內,或以交付現金方式,各次給付丙○○新臺幣(下同)100元至29萬元不等之金額,自102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5年12月某日止,丙○○、乙○○、薛○○、歐○○以上揭方式,向甲○○共詐得6,097,958元。嗣甲○○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被告丙○○、乙○○所犯本件所犯並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見本院卷第162頁、196頁)。因此,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此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乙○○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原審卷第104頁,本院卷第162、16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證人王柏崴、蔡冠宇於偵訊時所述相符,亦與另案少年歐○○於偵查所述一致,並有通訊軟體LINE、TANGO暱稱「蔡小宏」、「弘」、「弟友黑點」、「貢丸虹友」、「丙○○友薛○○」、「丙○○友乙○○」之對話紀錄、告訴人甲○○與乙○○、丙○○之父之通話紀錄光碟、中華郵政帳戶(含丙○○名下馬公中正路郵局帳戶、王柏崴名下馬公中華路郵局帳戶、蔡冠宇名下馬公東文郵局帳戶、乙○○名下壽豐志學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乙○○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提出之中華郵政無摺存款單等在卷可稽,被告上開自白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已屬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論罪:
⒈薛○○、歐○○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參(見偵字第448卷第9-11頁);被告丙○○、乙○○與薛○○、少年歐○○於附表一編號1至52「詐騙時間」欄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52「詐騙內容」欄所示各種佯裝話術之方式,向告訴人詐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52「詐騙金額」欄所示不等之金額,其等與薛○○、少年歐○○為詐取財物,以共同犯罪之意思,長時間分工合作,再分別由其中一部分之人反覆向告訴人施用詐術之構成要件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所有成員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核被告丙○○、乙○○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係刑法總則之加重,自應加重其刑。
⒉被告丙○○、乙○○2人與薛○○,與少年歐○○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
為之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利用不知情之王柏崴、蔡冠宇遂行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間接正犯。
⒊告訴人自102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5年12月間某日止,先後
於附表一「詐騙時間」欄所示時間以無摺存款、轉帳匯款、交付現金方式給付被告丙○○之舉,係被告丙○○、乙○○與薛○○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施用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所致,所侵害者亦為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論以接續犯。㈡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而同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危害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本案被告乙○○因與被告丙○○係男女朋友關係(見他卷第65頁),因被告丙○○之要求而配合向告訴人甲○○詐騙金錢,固然不能免於刑罰,然未獲得任何報酬,且係因感情上之羈絆而配合,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倘處以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年,不無情輕法重之嫌,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被告乙○○有上開加重及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應先加後減。至被告丙○○係本件詐騙之主使者,詐騙金額高達6,097,958元,對被害人甲○○造成之財產上損害巨大,雖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然賠償之金額甚微,縱量處有期徒刑1年,難謂有情輕法重之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四、上訴論斷的理由:原審就被告丙○○、乙○○部分,認罪證明確,據以論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丙○○之犯罪情節不合於刑法第59條酌減之要件,原審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⑵被告乙○○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同意賠償50萬元,應於110年1月15日前給付2萬元,餘款48萬元應自次月15日起,按月給付1萬元,固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1頁)。然僅賠償1萬元(見本院卷第109頁、原審卷第119頁),而原審於110年2月26日宣示判決時,並未依約履行給付2萬元,原判決理由亦為相同之認定,且事後其亦未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則原判決宣告緩刑,即非適當。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沒收或追徵,必以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或實際發還被害人者,始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此觀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3項規自明。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丙○○犯罪所得6,097,958元,然以被告丙○○、乙○○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被告丙○○同意賠償300萬元,被告乙○○則以50萬元達成和解,已判決確定之薛○○同意賠償16萬元;少年歐○○同意賠償3萬5000元(見原審卷第73頁和解筆錄),共計3,695,000元之和解金額,而從犯罪所得6,097,958元和除上開3,695,000元,再扣除被告丙○○、乙○○分別給付260,000元(即被告丙○○第一期250,000元+第二期10,000元);被告乙○○賠償10,000元;薛○○所給付之16萬元後,僅對被告丙○○宣告沒收2,117,958元,則被告丙○○和上開和解金額,及實際支付給被害人甲○○以外詐騙所得並未返還至為顯然,亦即被告丙○○仍享有和解金額及清償以外所詐騙之金額,核與沒收之本質在剝奪犯罪行為人之不法利得旨趣有違。是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被告乙○○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雖無理由,然其指摘原審判決就被告丙○○部分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僅量處有期徒刑11月,有適用法則不當及量刑過輕;指摘原判決對被告乙○○宣告緩刑不當,為有理由,且原判決關於被告丙○○部分尚有上開沒收及追徵上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丙○○、乙○○部分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2人等如附表一所示詐騙之手法、被告丙○○與被害人甲○○間於行為時係男女朋友關係,被告丙○○詐騙之金額,被告乙○○於行為時因與被告丙○○係男女朋友關係,而受被告丙○○之指使,就整體犯罪並非立於主導之地位,且未實際得不法之利益,被害所受損害高達600餘萬元,損失至為巨大,被告丙○○實際僅賠償645,000元;被告乙○○亦僅賠償1萬元,及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丙○○自陳:高中肄業、前從事油漆工作,現因疫情關係,以打零工為業、未婚無子女、須扶養父親與奶奶(見本院卷第167頁);被告乙○○自陳:高中肄業、從事服務業、月入23,000元至24,000元、未婚無子女、須扶養父母(見本院卷第201頁),被害人甲○○之科刑意見(見本院卷第11-1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所示之刑。被告乙○○既未依約履行和解條件,且其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無資力履行(見本院卷第202頁),故不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六、沒收及追徵部分:被告丙○○前於原審已給付26萬元(見原審卷第119頁),另依其於本院審理時所陳報之匯款明細(見本院卷第173-179頁)又給付100,000元,於偵查中給付285,000元(見他字卷第73頁);乙○○則給付10,000元(僅給付第1期部分款10,000元),共犯薛○○已全部給付160,000元(見原審卷第119頁),少年歐○○亦已給付35,000(見原審法院110年度少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理由貳、三、㈢),亦即被害人甲○○所受損害6,097,958元中,業由被告2人及其他共犯填補850,000元之損害(計算式:6,097,000-000,000-100,000-285,000-10,000-160,000-35,000=5,247,958)應予扣除外,被告乙○○及其他被告既未取得其他款項,則被告丙○○所取得5,247,958元部分雖未扣案,仍應對被告丙○○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沒收及追徵。上開經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如於執行前業經被告實際賠償予被害人,則無需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慶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任森銓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妮庭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附表一:被告丙○○等人施用詐術內容編號行為人詐騙時間詐騙內容1丙○○102年12月間(1)佯以返還被告丙○○先前向前女友借款10萬為由。(2)佯以被告丙○○損壞前女友之手機須賠償金3萬元為由。2丙○○102年12月起至103年1月止(1)佯以被告丙○○經營之熱炒店需款翻修裝潢及店內需用零用金為由。(2)佯以被告丙○○所經營之公司股東之女友罹患乳癌須用醫藥費為由。3丙○○102年12月起至103年1月止佯以被告丙○○與他人發生車禍須賠償醫藥費為由。4丙○○102年12月起至103年1月止佯以被告丙○○及其友人需支付保釋金及律師費為由。5丙○○103年1月間佯以被告丙○○至高雄參加廟會活動擔任乩童身受重傷,須償還友人蔡冠宇為其支付之醫藥費為由。6丙○○103年1、2月間(1)佯以被告丙○○為關說檢警而須招待檢調人員為由。(2)佯以被告丙○○須為友人支付保釋金為由。(3)佯以被告丙○○有投資糾紛須賠償他人為由。7丙○○103年2月間佯以被告丙○○遭逮捕而須支付保釋金為由。8丙○○103年2月間佯以被告丙○○遭高利貸追債須償債為由。9丙○○103年2月間佯以被告丙○○遭高利貸追債須償債為由。10丙○○103年3月間佯以被告丙○○遭逮捕而須支付保釋金為由。11丙○○乙○○103年7月15日佯裝神明附體並訛稱:友人「崑哥」須籌措保釋金、丙○○身無分文須受接濟云云。12丙○○103年7月間佯裝神明附體,要求告訴人借款予被告丙○○創業為由。13丙○○103年8月起至10月止佯裝神明附體,陸續要求告訴人匯款供被告丙○○吃飯、支付房租、繳納健保費等由。14丙○○103年10月26日佯裝神明附體,請求告訴人匯款供被告丙○○購買二手汽車為由。15丙○○103年12月8日佯裝神明附體,要求告訴人匯款予被告丙○○,供其施法以順利返還對告訴人之欠款。16丙○○104年1月20日佯裝神明附體,要求告訴人匯款予被告丙○○,支應其生活費等由。17丙○○104年1、2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並謊稱被告丙○○很可憐、沒錢吃飯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18丙○○104年3月間及同年3月19日佯裝神明附體,要求告訴人匯款供被告丙○○設壇施法並支付其生活費等由。19丙○○104年3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以籌措保釋金及借款予被告丙○○之友人「崑哥」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20丙○○104年3月31日佯裝神明附體,以償還被告丙○○在外欠款等由,要求告訴人匯款。21丙○○薛○○104年4月起至同年11月止(1)佯裝神明附體,以籌錢予丙○○之友人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2)被告薛○○以Tango語音電話向告訴人佯稱:我的命是丙○○救回來的,所以他對我有恩云云,並由被告薛○○提供其Tango帳號供丙○○行騙,傳送:將父親之汽車典當後,得款10萬元全借予丙○○等不實訊息予告訴人,再要求告訴人償還借款。22丙○○104年9月20日佯裝神明附體,以供被告薛○○投宿飯店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23丙○○薛○○104年11月26日由被告薛○○提供Line帳號予被告丙○○傳送:須償還對薛○○欠款之不實訊息。24丙○○104年12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以供被告丙○○找黑道人士教訓薛○○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25丙○○104年12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以供被告丙○○償還債務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26丙○○104年12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以供被告丙○○簽賭六合彩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27丙○○乙○○104年12月起至105年3月止由被告乙○○假扮被告丙○○之友人以需用車資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28丙○○乙○○104年12月起至105年3月間佯裝神明附體,先後以供借錢予被告丙○○之友人、沒錢吃飯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29丙○○105年1、2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以供被告丙○○施法為由,要求告訴人將名下帳戶存款匯至被告丙○○指定帳戶。30丙○○105年3月間被告丙○○以須用保釋金、律師費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31丙○○105年3月間佯裝神明附體,要求告訴人匯款予被告丙○○,供其施法以順利返還對告訴人之欠款。32丙○○105年4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以供被告丙○○支付其車資、房租、日常生活開銷以便赴臺北從事油漆工作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33丙○○105年4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以供丙○○赴高雄寺廟施法躲避警察追緝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34丙○○105年5月間被告丙○○佯裝為其姑姑,傳送:「丙○○隻身一人在外流浪,無錢吃飯」之不實訊息予告訴人,要求其匯款。35丙○○105年5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以供丙○○施法對付警方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36丙○○105年6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以供被告丙○○償債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37丙○○105年6月間以被告丙○○被警察追緝、逃亡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支應生活開銷。38丙○○105年6月間佯裝神明附體,陸續以供被告丙○○施法以能順利返還對告訴人之欠款,要求其匯款。39丙○○105年6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並謊稱被告丙○○遭黑道綁架,要求告訴人匯款。40丙○○105年6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以為被告丙○○償還健保費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41丙○○105年6月起至10月止佯裝神明附體,以供被告丙○○施法,告訴人會身體健康、氣場順利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42丙○○105年7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以供被告丙○○赴桃園從事油漆工作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43丙○○105年7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以供丙○○施法順利返還對告訴人之欠款,要求其匯款。44丙○○105年7月間佯裝神明附體,陸續以供被告丙○○施法,以便能順利償還對告訴人之欠款、躲避警方追緝等由,要求告訴人匯款。45丙○○105年7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以供被告丙○○逃亡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46丙○○ 歐昇昂 105年7月起至同年10月止被告歐昇昂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並佯稱:丙○○急需保釋金云云,並出借其手機供被告丙○○以被告歐昇昂Line帳號名義傳送:手頭很緊,需款孔急、父親過世,尚有2個年幼弟弟要照顧等不實訊息予告訴人,要其匯款。47丙○○105年9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以供被告丙○○施法,順利償還積欠告訴人之債務為由,要求其匯款。48丙○○105年10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以供被告丙○○逃亡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49丙○○105年11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以供被告丙○○赴高雄施法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50丙○○105年12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以供被告丙○○施法,順利償還積欠告訴人之債務為由,要求其匯款。51丙○○105年12月間佯裝神明附體,以供被告丙○○施法,順利償還積欠告訴人之債務為由,要求其匯款。52丙○○105年12月間(1)被告丙○○向告訴人佯稱:沒錢吃飯、沒衣服穿云云,要求告訴人匯款。(2)佯裝神明附體並以供丙○○赴廟參拜為由,要求告訴人匯款。合計:609萬7958元附表二:告訴人受騙後匯款紀錄編號時間交付方式金額:元轉出帳戶轉入帳戶1102年12月4日6時 許跨行 轉帳30000 張翔舒 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丙○○名下郵局帳戶2102年12月6日9時2分許無摺存款50000同上同上3102年12月9日15時27分 許同 上50000同上同上4102年12月15日11時49分許跨行轉帳30000同上同上5102年12月15日12時2分 許同上 20000張翔舒名下合作金庫帳戶同上6102年12月17日6時21分許同上19000張翔舒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同上7102年12月21日10時50分許同上30000同上同上8102年12月21日10時57分許同上20000張翔舒名下合作金庫帳戶同上9102年12月24日16時4分許無摺存款7000無同上10102年12月24日16時10分許郵局轉帳5000甲○○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11102年12月24日20時49分許同上15000同上同上12102年12月27日10時8分許無摺存款34000無同上13102年12月30日3時21分許網路轉帳54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14102年12月31日19時1分許同上7000同上同上15103年1月1日4時19分許同上9000同上同上16103年1月1日23時43分許同上3000同上同上17103年1月2日10時50分許同上24000同上同上18103年1月3日14時04分許無摺存款36000無同上19103年1月4日16時許郵局轉帳10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20103年1月6日8時34分許無摺存款43000無同上21103年1月8日8時31分許同上24000無同上22103年1月8日14時6分許網路轉帳54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103年1月9日19時34分許郵局轉帳2000同上蔡冠宇名下中華郵政帳戶103年1月9日19時42分許郵局轉帳25000甲○○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23103年1月17日16時42分許無摺存款11000無丙○○名下中華郵政帳戶24103年1月19日12時44分許郵局轉帳26000甲○○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25103年1月21日22時16分許同上30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26103年1月21日23時57分許網路轉帳20000同上同上27103年1月23日12時49分許無摺存款9000無同上28103年1月23日14時12分許同上26000無同上29103年1月24日14時許網路轉帳2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30103年1月24日15時20分許同上5000同上同上31103年1月25日18時47分許同上5000同上同上32103年1月26日17時28分許同上6000同上同上33103年1月27日17時36分許郵局轉帳2000甲○○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34103年1月28日17時12分許網路轉帳30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35103年1月28日18時56分許同上5000同上同上36103年2月1日22時56分許同上33000同上同上37103年2月2日6時48分許郵局轉帳16000同上同上38103年2月3日4時33分許同上1000甲○○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39103年2月3日18時32分許網路轉帳10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40103年2月3日23時31分許同上5000同上同上41103年2月4日22時56分許同上5000同上同上42103年2月5日21時23分許同上56000同上同上43103年2月6日5時41分許同上12000同上同上44103年2月6日20時9分許跨行轉帳9000張翔舒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同上45103年2月8日22時23分許網路轉帳33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46103年2月9日22時16分許同上3000同上同上47103年2月10日11時22分許同上9300同上同上48103年2月11日18時29分許同上35000同上同上49103年2月11日23時40分許同上5000同上同上50103年2月12日3時36分許同上30000同上同上51103年2月12日13時41分許同上800同上同上52103年2月12日13時55分許跨行轉帳1200張翔舒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同上53103年2月13日17時27分許同上10000同上同上54103年2月14日17時39分許同上30000同上同上55103年2月14日17時42分許網路轉帳30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56103年2月15日20時1分許跨行轉帳2000張翔舒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同上57103年2月18日0時7分許郵局轉帳6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58103年2月27日16時52分許網路轉帳10000同上同上59103年2月27日22時34分許同上50000同上同上60103年3月1日4時55分許同上34000同上同上61103年3月1日9時22分許同上17000同上同上62103年3月3日12時12分許同上2000同上同上63103年3月10日21時48分許同上10000甲○○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64103年3月10日21時50分許同上6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65103年3月10日21時52分許同上1000甲○○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66103年3月18日0時6分許同上2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67103年3月25日10時3分許同上20000同上同上103年7月15日交付現金290000無無68103年7月18日15時30分許網路轉帳2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丙○○名下中華郵政帳戶69103年7月20日18時36分許同上12000同上同上70103年7月25日21時42分許郵局轉帳22000甲○○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71103年7月27日14時7分許網路轉帳9000同上同上72103年7月30日16時54分許同上40000同上同上73103年8月9日0時52分許郵局轉帳7000同上同上74103年8月26日10時17分許網路轉帳30000同上同上75103年9月16日10時16分許同上1800同上同上76103年9月24日14時52分許同上24000同上同上77103年10月12日15時14分許同上5000同上同上78103年10月26日6時許同上5000同上同上79103年11月18日1時29分許同上1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80103年11月18日1時31分許同上400甲○○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103年12月8日交付現金260000無無104年1月21日交付現金268000無無81104年1月25日1時52分許網路轉帳4000甲○○名下中華郵政帳戶丙○○名下中華郵政帳戶82104年1月25日1時53分許同上4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83104年2月27日17時11分許同上10000同上同上84104年3月3日2時17分許同上30000同上同上85104年3月4日12時45分許同上47000同上同上86104年3月8日14時36分許同上100000同上同上87104年3月12日18時21分許同上107300甲○○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88104年3月15日14時5分許同上1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104年3月18日交付現金250000無無89104年3月17日5時17分許網路轉帳10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丙○○名下中華郵政帳戶90104年3月19日12時59分許同上133000同上同上91104年3月24日12時28分許同上55000同上同上92104年3月26日11時59分許同上82000同上同上93104年3月26日19時58分許同上35000同上同上94104年3月29日3時45分許同上25000同上同上95104年3月29日12時26分許同上60000同上同上96104年3月31日22時17分許同上100000同上同上97104年4月7日1時22分許同上4000同上同上98104年4月8日1時30分許同上1000同上同上99104年4月10日12時31分許同上4000同上同上100104年4月12日2時2分許同上5000同上同上101104年4月14日8時33分許同上10000同上同上102104年4月17日9時55分許同上21000同上同上103104年4月21日1時41分許同上3000同上同上104104年4月22日2時39分許同上4000同上同上105104年4月26日4時5分許同上3000同上同上106104年4月28日15時4分許同上59000同上同上107104年4月29日15時49分許同上30000同上同上108104年5月3日1時59分許同上10000同上同上109104年5月6日2時7分許同上5000同上同上110104年5月8日15時4分許同上2000同上同上111104年5月10日23時43分許同上3000同上同上112104年5月11日0時59分許同上2000同上同上113104年5月13日12時50分許同上28000同上同上114104年5月13日18時28分許同上10000同上同上115104年5月13日18時38分許同上7000同上同上116104年5月14日1時56分許同上3000同上同上117104年5月16日11時40分許同上5000同上同上118104年5月17日6時30分許同上6000同上同上119104年5月21日2時19分許同上3300同上同上120104年5月29日17時12分許同上5000同上同上121104年6月14日12時24分許同上34000同上同上122104年6月15日15時7分許同上30000同上同上123104年6月18日23時43分許同上15000同上同上124104年6月23日7時43分許同上5000同上同上125104年6月27日8時34分許同上6000同上同上126104年6月27日8時48分許同上9000同上同上127104年6月27日15時37分許同上25000同上同上128104年6月28日14時許同上43000同上同上129104年7月14日1時34分許同上2200同上同上130104年7月14日9時41分許同上33000同上同上131104年7月20日1時51分許同上20000同上同上132104年8月15日6時45分許同上35100同上同上133104年8月21日19時29分許同上48000同上同上134104年8月26日1時28分許同上151000同上同上135104年8月30日23時50分許同上4500同上同上136104年8月31日1時35分許同上17000同上同上137104年9月1日20時24分許同上2200甲○○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138104年9月8日12時42分許同上60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139104年9月10日1時38分許同上415同上同上140104年9月10日14時5分許同上1600同上同上141104年9月13日15時26分許同上42000同上同上142104年9月20日2時17分許同上7000同上同上143104年9月24日13時52分許同上10000同上同上144104年9月29日21時28分許同上5000甲○○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145104年10月2日23時25分許跨行匯款20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146104年10月15日8時27分許同上10000同上乙○○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47104年10月15日8時30分許同上10000同上丙○○名下中華郵政帳戶148104年10月16日5時11分許同上7000同上同上149104年10月25日16時13分許同上4000同上同上150104年11月1日18時9分許同上3100同上同上151104年11月7日23時52分許同上5000同上同上152104年11月15日12時4分許跨行轉帳13000張翔舒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乙○○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53104年11月15日15時10分許同上21350甲○○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154104年11月15日18時23分許同上650同上同上155104年11月19日14時18分許網路轉帳81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丙○○名下中華郵政帳戶156104年11月20日19時4分許同上2000同上同上157104年11月23日18時34分許同上3000同上同上158104年11月24日17時21分許同上10000同上同上159104年11月27日1時48分許同上6200同上同上160104年11月29日2時28分許同上48000同上同上161104年11月29日13時43分許跨行轉帳16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乙○○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62104年12月4日1時54分許網路轉帳15000同上丙○○名下中華郵政帳戶163104年12月4日19時13分許同上3000同上同上164104年12月5日1時32分許同上10000同上同上104年12月7日交付現金250000無無165104年12月7日23時50分許網路轉帳520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丙○○名下中華郵政帳戶166104年12月9日23時16分許同上53000同上同上167104年12月11日17時32分許同上10000同上同上168104年12月14日1時35分許同上26000同上同上169104年12月17日1時30分許同上6000同上同上170104年12月17日1時40分許同上24000同上同上171104年12月17日23時許同上2000同上同上172104年12月18日1時33分許同上12000同上同上173104年12月23日1時26分許同上16000同上同上174104年12月27日1時36分許同上10000同上同上175104年12月27日10時5分許同上20000同上同上176104年12月27日11時3分許同上25000同上同上177104年12月30日9時43分許同上1000同上同上178104年12月31日14時27分許同上10000同上同上179104年12月31日14時30分許同上5000同上同上180105年1月2日16時3分許同上14000同上同上181105年1月3日1時25分許同上10000同上同上182105年1月3日23時23分許同上10000同上同上183105年1月3日23時41分許同上15000同上同上184105年1月5日17時41分許同上15000同上同上185105年1月8日3時22分許同上14000同上同上186105年1月12日20時31分許跨行轉帳10000甲○○名下中華郵政帳戶乙○○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87105年1月15日3時10分許同上25000同上同上188105年1月19日3時25分許同上28500張翔舒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同上189105年1月28日23時59分許網路轉帳1010同上丙○○名下中華郵政帳戶190105年2月4日16時24分許同上10000同上同上191105年2月14日20時42分 許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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