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號聲明人 孫建祥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四月十六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五0號),聲明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故僅檢察總長有提起之權限,並無許由被告等原當事人逕行提起之餘地。本件聲明人孫建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七九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五0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聲明人復具狀聲明非常上訴,依上開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陳世雄法官楊力進法官王梅英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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