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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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二二號再抗告人 張世達 上列再抗告人因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案件聲請保全證據,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抗字第七二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張世達因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案件,聲請保全證據,不服第一審駁回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猶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宋祺法官劉興浪法官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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