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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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一號上訴人 陳文鴻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八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七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偵字第四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文鴻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十八罪,均處有期徒刑),及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二罪)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陳宏卿法官王敏慧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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