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9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王姿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壹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姿佑於民國111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20日止累計91,637元正未給付,其中88,776元為本金;2,461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姿佑於民國111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8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20日止累計70,760元正未給付,其中68,239元為本金;2,121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王姿佑於民國111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20日止累計431,733元正未給付,其中417,198元為本金;13,512元為利息;1,02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附表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8,776元自112年0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4.47%無無268,239元自112年0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6%3417,198元自112年0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