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志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志灯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志灯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4日│100年9月15日│100年6月30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同左│桃園地檢100年││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054號││度毒偵字第4051│││││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同左│100年度審訴字││││第575號││第2419號││├──┼───────┼───────┼───────┤│事實審│判決│100年7月28日│同左│100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桃園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同左│100年度審訴字││判決││第575號││第2419號││├──┼───────┼───────┼───────┤││日期│100年8月22日│同左│100年12月3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0條第1項│├──────┼───────┴───────┼───────┤│備註│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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