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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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80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孫大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繳納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繳納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繳納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田靜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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