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新竹 地方法院98年審竹簡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竹簡字第145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05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47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341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犯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3年1月7日以92年度少連訴字第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而於93年1月30日確定,嗣於94年8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95年5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以已執行完畢論。詎乙○仍不知悔改,明知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係攸關個人信用之專用物品,一般人無庸向他人收購或借貸使用,且國內社會常見之犯罪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以掩飾其等犯罪之不法所得,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及連同密碼之提款卡予陌生人士使用,更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犯罪及掩飾其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可能被犯罪集團用以犯罪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因見網路上刊登申辦貸款之廣告,即與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小姐」之成年女子聯絡後,於98年8月底至9月初間某日,以透過國光客運運送牛皮紙袋之方式,將其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龜山迴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自桃園火車站郵寄至臺中火車站予另1名真實年籍不詳屬名「 黃國慶 」之成年人(下稱某成年甲)。
嗣該「林小姐」、某成年甲與其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於取得乙○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在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拍賣網站上刊登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不實拍賣訊息,致使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庚○○、戊○○、丁○○、己○○、甲○○、丙○○、 林益慶 等人分別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金額匯入乙○上開帳戶內。嗣庚○○等人知悉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上揭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行云云,其辯稱略以:伊因父親生病急需用錢,而因其無工作,無法向銀行貸款,只好上網搜尋貸款管道,嗣撥打電話予「林小姐」詢問貸款事宜,對方要求提供帳戶存摺正本、提款卡等資料,並將上開物品透過國光客運郵寄方式由桃園火車站寄到臺中火車站予「黃國慶」收受等語(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056號偵查卷第2、3、26至28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473號偵查卷第6至10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341號偵查卷第2、3、49至51頁)。經查:
(一)本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被告乙○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戶設立等情,除據被告乙○前述所為之供述外,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98年10月2日桃營字第0980101052號、98年10月9日桃營字第0980101083號等函所附被告乙○本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料在卷可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056號偵查卷第8至12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341號偵查卷第43、44頁)。而本案被害人庚○○、戊○○、丁○○、己○○、甲○○、丙○○、林益慶等人分別受詐騙後,因而各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乙○上開帳戶內等情,除有1、被害人庚○○、戊○○、丁○○、己○○、甲○○、丙○○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056號偵查卷第4、5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473號第11至16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341號偵查卷第4、5、
13、14、20、21、29、30、35頁);被害人林益慶警詢、偵訊時之指述(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4、5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7號偵查卷第5頁),亦有2、被害人庚○○、戊○○、己○○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被害人丁○○提供之台新銀行個人網路銀行非約定轉帳結果通知1份、被害人甲○○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份、被害人丙○○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內頁影本各
1紙、被害人林益慶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等附卷可佐(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056號偵查卷第7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473號第21、27、28、32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341號偵查卷第7、15、22、23、
31、32、36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0頁);以及3、被害人庚○○提出之PCHome露天拍賣網站拍賣商品相關網路列印資料及被害人己○○提出之Yahoo!奇摩拍賣網站網路列印資料各1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056號偵查卷第13至17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341號偵查卷第40、41頁);4、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473號第17至20、22至26、29至31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341號偵查卷第8至12、16至19、24至28、34、37至39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6至9頁)。是認前揭「林小姐」、某成年人甲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確有以被告乙○申請開戶設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作為渠等詐欺取財犯行,而供作被害人庚○○、戊○○、丁○○、己○○、甲○○、丙○○、林益慶等人匯款轉帳往來之用無訛。
(二)被告乙○雖辯稱伊之所以交付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龜山迴龍郵局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予「林小姐」及某成年人甲,係為申辦貸款之用,然查:
1、存摺、提款卡、密碼資料及印章等物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提款卡,縱使特殊情況偶有交付他人使用之需,亦必然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後,再行提供以使用,方符常情,故被告乙○如係欲向該名「林小姐」辦理貸款,豈會不知「林小姐」之真實姓名、年籍與住居所俾供日後聯繫、取回上開個人物品之理?
2、再者,衡諸貸款業務之常情,辦理貸款之金融機構或理財公司是否應允貸款,所應探究者,乃係被告乙○之資力、信用及償債能力為何,不論如何,均毋需提供個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換言之,銀行除要求貸款人提供個人相關身分證明及財力證明文件外,並無要求貸款人提供自己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作為審核或辦理之可能,復以被告乙○並陳稱因其目前無工作,無法辦理銀行貸款,所以才會想找上網搜尋其他借貸管道等語(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056號偵查卷第26頁),從而,本件被告乙○因貸款條件未合於銀行貸款設定資格,故交付上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委由民間協助貸款業者為其代辦銀行信貸,是認被告乙○對於受委託者將利用渠之銀行帳戶,虛構銀行交易往來紀錄(即非被告乙○本人之交易往來明細)以作為提高被告乙○之貸款條件等舉措,應當明悉;再據被告乙○所自承,其對於該名「林小姐」之真實姓名資料均不知道,也沒有辦法聯絡上等情(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056號偵查卷第2、3頁),從而被告乙○交付本件帳戶資料予該名「林小姐」後,勢必無法知悉或掌握該名「林小姐」將本件帳戶資料做何用途?縱若該名「林小姐」確為被告乙○辦理貸款並核撥至本件帳戶內,然該名「林小姐」斯時又拒不出面,亦未歸還本件帳戶資料予被告乙○時,試問被告乙○又如何與該名「林小姐」聯絡及提領信用貸款?凡此種種,均以常情有違,被告乙○所辯並無可採。
(三)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茲衡諸常情,今日一般人至金融機關開設帳戶使用,係極為方便容易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可避免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變更存戶印鑑圖章或換摺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領走一空,反致使用帳戶人蒙受損失,故苟非意圖以他人之帳戶從事不法用途,並藉以逃避查緝,自無花費金錢或以其他方法向無相當信賴關係之陌生人取得帳戶使用之理,且近年來以詐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則被告乙○係成年且具智識之人,自難諉稱不知,從而被告乙○對於交付其所有相關金融帳戶資料,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上,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是以,被告乙○猶提供其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予「林小姐」及某成年人甲,當堪認被告乙○亦有容任或允許將提供之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作為詐欺取財之匯款指定帳戶使用,準此,被告乙○顯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應堪認定。
(四)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乙○提供本件帳戶予「林小姐」及某成年人甲之行為,要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告乙○應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以詐欺取財之幫助犯論。
(五)綜上,本件被告乙○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按本件「林小姐」、某成年人甲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即自稱賣家「peterck65」、「rodman0112」、「beau
tyra」、「stella6663」、「kanebotptw」等成年人取得上開被告乙○所有本件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以佯稱網路拍賣詐騙方式,分別引誘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被害人庚○○、戊○○、丁○○、己○○、甲○○、丙○○、林益慶等人陷於錯誤,因而轉帳或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乙○所有本件帳戶內等情,是核上開「林小姐」、某成年甲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等成年人本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次第:
1、又上開「林小姐」、某成年人甲與所屬上揭詐騙集團成員等成年人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被告乙○基於幫助上開「林小姐」、某成年人甲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等成年人向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龜山迴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之上開「林小姐」及某成年人甲與所屬上揭詐騙集團成員等成年人供作詐財之用,是核其所為,係犯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3、又被告乙○係以1次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而幫助上開「林小姐」、某成年甲與所屬上揭詐騙集團成員等成年人先後對被害人庚○○、戊○○、丁○○、己○○、甲○○、丙○○、林益慶等人為詐欺取財既遂行為,乃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1個幫助詐欺取財罪。
4、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47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341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7號移送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均為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本院併以審酌如上,附此敘明。
(二)累犯:被告乙○前於92年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3年1月7日以92年度少連訴字第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而於93年1月30日確定,嗣於94年8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95年5月26日保護管束未經撤銷而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乙○除有前開構成累犯事由刑事紀錄外,另有毀損案件前科,足徵其素行非善,又其得以知悉所提供之相關金融帳戶將遭人供做詐欺取財之工具,竟任將其所有之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予不法份子使用,非惟幫助詐騙者遂行詐財目的,同時使詐財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降低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甚鉅,犯後又否認犯行,且經本院排定調解期日,卻未到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及匯款金額【新臺幣】│備註│├──┼───┼──────────────────┼────┤│1│庚○○│詐騙集團以「peterck65」帳號在PChome│臺灣新竹││││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SONYA200W雙│地方法院││││鏡組大全配」相機之不實訊息,使庚○○│檢察署98││││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98年9月15日上│年度偵字││││午11時許在新竹市○○街○○○號居所,登│第8056號││││入PCHome露天拍賣網站標得該商品後,該│偵查卷。││││賣家即以電話「0000-000000」與庚○○│││││聯絡,庚○○依其指示於98年9月15日下│││││午3時7分許至新竹市交通大學郵局,轉│││││帳12,000元至乙○本件帳戶中而受騙。││├──┼───┼──────────────────┼────┤│2│戊○○│詐騙集團以「rodman0112」帳號在雅虎奇│臺灣板橋││││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手機之不實訊息,│地方法院││││使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98年9│檢察署98││││月15日中午12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三民市│年度偵字││││2段202之12號之2住所,登入雅虎奇摩拍│第30473││││賣網站標得該商品後,該賣家即以「HU│號偵查卷││││[email protected]」MSN即時通訊與 陳思 │、臺灣桃││││穎聯絡,戊○○依其指示於98年9月15日│園地方法││││中午12時57分許至臺北縣板橋市○○路2│院檢察署││││段埔墘郵局,匯款5,000元至乙○本件帳│98年度偵││││戶中而受騙。│字第2534│││││1號偵查│││││卷。│├──┼───┼──────────────────┼────┤│3│丁○○│詐騙集團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臺灣板橋││││CANON相機之不實訊息,使丁○○信以為│地方法院││││真而陷於錯誤,於98年9月15日在臺北縣│檢察署98││││土○○○區○○街○號之「鴻海精密工業│年度偵字││││股份有限公司」,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第30473││││標得該商品,丁○○依其指示於98年9月│號偵查卷││[email protected]」MSN即時通訊與陳│、臺灣桃││││15日下午2時46分許透過網路銀行,轉帳│、臺灣桃││││12,150元至乙○本件帳戶中而受騙。│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34│││││1號偵查│││││卷。│├──┼───┼──────────────────┼────┤│4│己○○│詐騙集團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臺灣板橋││││晶英酒店住宿卷之不實訊息,使己○○信│地方法院││││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98年9月15日下午2│檢察署98││││時48分許在臺北縣樹林市○○街○○號12樓│年度偵字││││之住處,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標得該商│第30473││││品,己○○依其指示於98年9月15日下午4│號偵查卷││││時9分許至自動櫃員機轉帳2,000元至乙○│、臺灣桃││││本件帳戶中而受騙。│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34│││││1號偵查│││││卷。│├──┼───┼──────────────────┼────┤│5│甲○○│詐騙集團以「beautyroa」帳號在雅虎奇│臺灣桃園││││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皮包之不實訊息,│地方法院││││使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98年9│檢察署98││││月15日上午11時許在基隆市○○路164之│年度偵字││││12號5樓住所,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標│第25341││││得該商品後,該賣家即以電話「0000-000│號偵查卷││││374」與甲○○聯絡,甲○○依其指示於│。││││同日至基隆市○○路上三沙灣郵局,轉帳│││││7,500元至乙○本件帳戶中而受騙。││├──┼───┼──────────────────┼────┤│6│丙○○│詐騙集團以「stella6663」帳號在雅虎奇│臺灣桃園││││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避振器之不實訊息│地方法院││││,使丙○○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98年│檢察署98││││9月15日上午11時許在南投縣國姓鄉柑林│年度偵字││││村中正路2段552-5號工地,登入雅虎奇摩│第25341││││拍賣網站標得該商品後,該賣家即以電話│號偵查卷││││「0000-000000」與丙○○聯絡,丙○○│。││││依其指示於同日下午3時10分許至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7,000元至乙○本件帳戶│││││中而受騙。││├──┼───┼──────────────────┼────┤│7│林益慶│詐騙集團以「kanebotptw」帳號在雅虎奇│臺灣南投││││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筆記型電腦之不實│地方法院││││訊息,使林益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檢察署99││││98年9月15日下午4時4分許在南投市南崗│年度偵字││││三路276號之工作地點,登入雅虎奇摩拍│第367號││││賣網站標得該商品後,林益慶依其指示於│偵查卷。││││同日下午4時47分許至南投縣竹山鎮大明│││││路全家便利商店,轉帳22,688元至乙○本│││││件帳戶中而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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