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晋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晋輝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晋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且業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中附表編號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聲請就附表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0年2月
2日出具之「受刑人聲請書」1紙在卷為憑,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2罪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均為施用毒品,所為犯罪行為時間相隔不到3日,及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簡雅文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08年12月30日16時30││││犯罪日期│分許回溯72小時內某時│108年12月27日19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00號│字第70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520號│109年度審訴字第5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6月23日│109年06月23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520號│109年度審訴字第520號│││判決││││││├────┼──────────┼──────────┼──────────┤││判決│109年06月23日│109年06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7219號(尚未執行)│第7220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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