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9號原告 黃勇義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高羅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秀圓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