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一八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佈通緝,緝獲後該署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而羈押,該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訴並將人犯移審本院,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偵查中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羈押之原因,惟無羈押之必要,爰當庭宣示裁定,諭知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被告不服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具狀誤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後,該院函轉至本院,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補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俊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