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889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沈炎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
張柏山 律師 廖素秋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重利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吳進發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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