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年5、6月間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之交付賄賂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7年度少連訴字第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
3年。經本院以94年度矚上更二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3年,再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537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2028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日以前,所犯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罪(聲請書誤載為另罪即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收受賄賂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