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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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34號上訴人乙○○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6,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楊佩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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