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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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80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93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
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08年3月26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6,22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相對人於93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
為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08年3月2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8,68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兩份,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28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碧玲│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6227││月27日起│││││元│││││├──┼───┼─────┼──────┼──────┼───────┤│002│新臺幣│王碧玲│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8685││月2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碧玲│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227││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碧玲│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685││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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