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19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婉婷
林珮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婉婷與告訴人 邱建維 (所涉妨害名譽部分,另由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169號案件偵辦中)曾為男女朋友,廖婉婷與被告林珮萱為同事。緣廖婉婷因不滿邱建維分手後即在網際網路上刊登與廖婉婷相關之不雅照片及文字,竟與林珮萱分別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廖婉婷接續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前某不詳時間,擷取邱建維
於社群網站Facebook(俗稱臉書)個人頁面(暱稱為「邱建維」)社群網站及Instagram(下稱IG)個人頁面(帳號「allwin_411」)合成,並在其上註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字後(下稱圖一),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刊登在得以共見共聞之IG上;又接續在圖一上再註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文字後(下稱圖二),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再刊登在得以共見共聞之IG上,足以貶損邱建維之名譽。
㈡林珮萱於111年3月17日前某不詳時間,在前揭圖二上再註記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文字後(下稱圖三),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再刊登在得以共見共聞之IG上,足以貶損邱建維之名譽。因認被告2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被訴上開罪名,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廖婉婷與告訴人邱建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對被告2人撤回告訴乙節,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附表編號文字內容1此男愛不到人就開始稍擾人瞎到極致一次看到這麼沒品的人不敢開本帳號只敢開小帳號亂留言照片以為是慈父私下做了很多骯髒事歡迎去留言加他好友2喔對了幫忙轉發喔!威脅恐嚇樣樣來看不懂哪一樣行保護大眾女性別人不講別以為沒脾氣3沒遇過這麼瞎的人,沒品到一個極致(倒讚手勢)愛不到人就要毀了人媽的喝幾瓶狗尿就威脅恐嚇他人媽的真的很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