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愛河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給付報酬費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32,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