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愛河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給付報酬費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32,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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