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5年度東小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東小字第6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東小字第61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零貳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零壹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彭添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