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成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96年1月3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