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71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原住台北市○○區○○路3段212號12樓
      乙○○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月25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丙○○自民國89年間起,邀同被告乙○○為連
帶保證人,先後簽立借據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就學貸款」共4筆,共計借款新臺幣(下同)111,016元,並約
定應於被告丙○○各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
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於1年內分12期按月攤還
本息,利息則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機動計付,如未
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遲延履行中,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查被告丙○○於91年6月畢業,依約前開4筆借款應於1年
內分12期攤還本息,惟被告丙○○竟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
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11,016元,而被告乙○○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
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就學貸款申
請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本金(新│利息起迄日│利息利率(按│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利率(│
│臺幣)││年息計付)││按年息計付)│
├────┼────────┼──────┼────────┼──────┤
│26,804元│自92年7月1日起至│6.765%│自92年8月1日起至│0.6765%│
││93年10月5日止││93年1月31日止││
│├────────┼──────┼────────┼──────┤
││自93年10月6日起│6.84%│自93年2月1日起至│1.353%│
││至94年1月2日止││93年10月5日止││
│├────────┼──────┼────────┼──────┤
││自94年1月3日起至│6.905%│自93年10月6日起│1.368%│
││94年3月27日止││至94年1月2日止││
│├────────┼──────┼────────┼──────┤
││自94年3月28日起│6.975%│自94年1月3日起至│1.381%│
││至94年7月3日止││94年3月27日止││
│├────────┼──────┼────────┼──────┤
││自94年7月4日起至│7%│自94年3月28日起│1.395%│
││94年9月18日止││至94年7月3日止││
│├────────┼──────┼────────┼──────┤
││自94年9月19日起│7.02%│自94年7月4日起至│1.4%│
││至94年12月25日止││94年9月18日止││
│├────────┼──────┼────────┼──────┤
││自94年12月26日起│7.038%│自94年9月19日起│1.404%│
││至95年4月2日止││至94年12月25日止││
│├────────┼──────┼────────┼──────┤
││自95年4月3日起至│7.131%│自94年12月26日起│1.4076%│
││清償日止││至95年4月2日止││
│├────────┼──────┼────────┼──────┤
││││自95年4月3日起至│1.4262%│
││││清償日止││
├────┼────────┼──────┼────────┼──────┤
│27,848元│自92年7月1日起至│6.765%│自92年8月1日起至│0.6765%│
││93年10月5日止││93年1月31日止││
│├────────┼──────┼────────┼──────┤
││自93年10月6日起│6.84%│自93年2月1日起至│1.353%│
││至94年1月2日止││93年10月5日止││
│├────────┼──────┼────────┼──────┤
││自94年1月3日起至│6.905%│自93年10月6日起│1.368%│
││94年3月27日止││至94年1月2日止││
│├────────┼──────┼────────┼──────┤
││自94年3月28日起│6.975%│自94年1月3日起至│1.381%│
││至94年7月3日止││94年3月27日止││
│├────────┼──────┼────────┼──────┤
││自94年7月4日起至│7%│自94年3月28日起│1.395%│
││94年9月18日止││至94年7月3日止││
│├────────┼──────┼────────┼──────┤
││自94年9月19日起│7.02%│自94年7月4日起至│1.4%│
││至94年12月25日止││94年9月18日止││
│├────────┼──────┼────────┼──────┤
││自94年12月26日起│7.038%│自94年9月19日起│1.404%│
││至95年4月2日止││至94年12月25日止││
│├────────┼──────┼────────┼──────┤
││自95年4月3日起至│7.131%│自94年12月26日起│1.4076%│
││清償日止││至95年4月2日止││
│├────────┼──────┼────────┼──────┤
││││自95年4月3日起至│1.4262%│
││││清償日止││
├────┼────────┼──────┼────────┼──────┤
│28,135元│自92年7月1日起至│6.765%│自92年8月1日起至│0.6765%│
││93年10月5日止││93年1月31日止││
│├────────┼──────┼────────┼──────┤
││自93年10月6日起│6.84%│自93年2月1日起至│1.353%│
││至94年1月2日止││93年10月5日止││
│├────────┼──────┼────────┼──────┤
││自94年1月3日起至│6.905%│自93年10月6日起│1.368%│
││94年3月27日止││至94年1月2日止││
│├────────┼──────┼────────┼──────┤
││自94年3月28日起│6.975%│自94年1月3日起至│1.381%│
││至94年7月3日止││94年3月27日止││
│├────────┼──────┼────────┼──────┤
││自94年7月4日起至│7%│自94年3月28日起│1.395%│
││94年9月18日止││至94年7月3日止││
│├────────┼──────┼────────┼──────┤
││自94年9月19日起│7.02%│自94年7月4日起至│1.4%│
││至94年12月25日止││94年9月18日止││
│├────────┼──────┼────────┼──────┤
││自94年12月26日起│7.038%│自94年9月19日起│1.404%│
││至95年4月2日止││至94年12月25日止││
│├────────┼──────┼────────┼──────┤
││自95年4月3日起至│7.131%│自94年12月26日起│1.4076%│
││清償日止││至95年4月2日止││
│├────────┼──────┼────────┼──────┤
││││自95年4月3日起至│1.4262%│
││││清償日止││
├────┼────────┼──────┼────────┼──────┤
│28,229元│自92年7月1日起至│6.765%│自92年8月1日起至│0.6765%│
││93年10月5日止││93年1月31日止││
│├────────┼──────┼────────┼──────┤
││自93年10月6日起│6.84%│自93年2月1日起至│1.353%│
││至94年1月2日止││93年10月5日止││
│├────────┼──────┼────────┼──────┤
││自94年1月3日起至│6.905%│自93年10月6日起│1.368%│
││94年3月27日止││至94年1月2日止││
│├────────┼──────┼────────┼──────┤
││自94年3月28日起│6.975%│自94年1月3日起至│1.381%│
││至94年7月3日止││94年3月27日止││
│├────────┼──────┼────────┼──────┤
││自94年7月4日起至│7%│自94年3月28日起│1.395%│
││94年9月18日止││至94年7月3日止││
│├────────┼──────┼────────┼──────┤
││自94年9月19日起│7.02%│自94年7月4日起至│1.4%│
││至94年12月25日止││94年9月18日止││
│├────────┼──────┼────────┼──────┤
││自94年12月26日起│7.038%│自94年9月19日起│1.404%│
││至95年4月2日止││至94年12月25日止││
│├────────┼──────┼────────┼──────┤
││自95年4月3日起至│7.131%│自94年12月26日起│1.4076%│
││清償日止││至95年4月2日止││
│├────────┼──────┼────────┼──────┤
││││自95年4月3日起至│1.4262%│
││││清償日止││
└────┴────────┴──────┴────────┴──────┘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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