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簡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花簡字第3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96
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又被告於原告起訴
後,已為部分清償,故原告更正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之主張為被告所認諾,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三、原告依據借據,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鄭光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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