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9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立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97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30日上午09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純敏
  通 譯 許益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玖仟壹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96年4月18日起至民國96年5月
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6
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純敏
           法 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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