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10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風榮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風榮於民國107年9月8日凌晨2時
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內湖院區南一門外,因酒後與告訴人 趙宇閎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趙宇閎,致告訴人趙宇閎受有腦震盪、左手肘及左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賴風榮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趙宇閎告訴被告賴風榮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88號和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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