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恒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長錦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吳長倚 間因109年度勞簡字第3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7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