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素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素蓉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108年8月19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提出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