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國興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國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國興(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及於103年12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其於103年
9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未經許可無故寄藏手槍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2月17日以102年度審訴字第407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年2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於103年4月18日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9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12月30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6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兩案嗣經本院於104年2月11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10月,於104年3月3日確定,其後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3年12月30日以103年審易字第23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於104年2月2日確定,上開2執行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3年9月20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2月1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2月27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0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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