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89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債務人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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