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偉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偉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偉雄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1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受刑人於106年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經本院分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9月確定。嗣受刑人於105年12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06年1月24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6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2627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6011262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品嘉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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