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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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7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凌勝康 相對人即債務人保實潔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趙彥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之計算之遲延利息,另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