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智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智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呈佳資訊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吳柏憲選任辯護人 詹德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4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楊雅清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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